《周礼》中记有掌邦谍的官职,说明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十分重视情报工作。发展到唐宋时期,情报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军事情报外,还包括经济情报、政治情报、图书档案资料等。获取情报的手段更加多样,还建立了一套防谍与保密的制度,以保证己方的情报不被泄露。

情报人员类型

唐宋时期的情报人员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专职谍报人员。当时叫间谍、细作、间人、间使、觇人、侦者、察子、斥候、步探子等。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入敌方获取各种情报。其二,商贾。这种情况在古代出现较早,早在汉代就已存在。唐宋时期跨境的商业贸易十分繁荣,于是从商贾中招徕间谍或者派细作伪装成商人,成为这一时期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其三,使者。如武则天时,吐蕃请和,唐“以(郭)元振充使,因觇虏情”。宋徽宗时派陈尧臣为使,出使辽国,返国后献上了其所画的辽天祚帝像以及沿途地理地形图。在宋辽、宋夏之间,双方互派使者充当间谍的情况非常普遍。其四,僧侣。随着佛教在亚洲地区的广泛传播,僧侣四处传教已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于是就出现了利用僧侣获取情报甚至作为内应的现象,以夺取战争胜利。隋唐时期朝鲜半岛三国之间就互以僧人为间谍,如高丽曾扣留新罗使者国相金春秋,其僧人(间谍)获得新罗将出兵营救的情报后,急忙告知高丽王,高丽不愿因此而爆发战争,遂将金春秋放归。其五,俘虏和降附人。有战争就不免有俘虏,通过这些人搜集对方的情报,遂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如唐将李愬进攻蔡州时,俘获了吴元济将丁士良,经过感化后,此人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情报。其六,其他人员。后晋时期有一位女子,容貌端正,没有腿脚,其父用车推之,在城市中行乞,后来发现她是契丹派来的间谍,遂将其处死。此外,还利用拥有技艺之人,如杂技、幻术、乐伎等,这些人员四处演出,甚至跨越疆界,给予赏赐指使其从事情报收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七,收买敌方人员。

情报人员是怎样获取、传递情报的

关于情报的传递方式与手段,我国古代也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除了秘密潜行,人工传递,或者利用合法身份,往返传递外,见之于记载的还有以下一些传递方式:一是蜡书,也称蜡丸、蜜丸。这是我国古代传递情报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早在唐代就已有之。其特点是隐蔽性强,情报不易被雨淋水浸而受损,甚至还有将其制作成水果形状的。二是衣带。即将情报缝制在其中,以掩人耳目。这种方式比较古老,不如蜡书安全性高。三是口头传递,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安全,但是传递者必须是对方充分信任者,有时要带有某种信物以证明身份。四是隐语。也叫谬语、谬书、廋语等,即以某种约定的暗号或者不述本意借他语而暗示传递的情报内容。这种方式最为古老,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存在,有书面隐语、口头隐语、实物隐语等几种类型。五是通讯。常见的有:水漂,即从上游顺水向下漂送情报;纸鸢,即风筝;射箭传书,主要用于短距离的情报传递;飞禽,据唐人所撰的《酉阳杂俎》载,波斯的商船中养有鸽子,能飞数千里,以传送平安信。唐人亦以其传递情报。此外,也有以燕子、白鹘传递情报的记载。唐太宗曾养过一只白鹘,让其从长安向洛阳送信,一日之内可以往返。六是烽燧。主要设置在沿边地区,采用修筑烽火台的办法,用于传送敌情警报。

防谍与保密的法律及相关制度

在穷尽一切办法以获取情报的同时,唐宋时期还建立了一套防谍与保密的制度,以保证己方的情报不被泄露,这属于情报工作的另一个侧面。唐代的保密制度比较完善,包括机要部门、决策系统、奏议表章、人事任免、科举考试、军事情报、经济情报、司法系统等,每一个部门和系统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密规定。其中在重要公文与军事情报的传递中,又采取了一些加密措施,主要有泥封、火漆、符契等。前两者是对重要公文或情报的一种密封措施,他人不得随意拆阅;符契则是配合公文的证物,即仅有相关公文或命令,如果没有相应符契,则公文与命令无效,可以不予执行。比如调发军队、征发粮草、人事调动等,在颁下公文的同时,还要颁下符契,与执行部门所持有的另一半勘合后,才能予以执行。特别重要的情报往往还伴有暗号、暗语、密诗、符号等。据宋人所撰的《武经总要》载,这一时期传递军事情报都有密码,也叫“字验”,根据情报内容的不同分成40项,用40个没有重复字的一首诗表示,每一个字搭配一项情报内容,比如请粮草、请增兵、要固守、被围困、将士叛等,再编成从1到40的数字代号,类似于“密码本”,由主将掌握。接收情报的一方,根据数字和相对应字,就可知悉情报的内容了。

唐宋时期在情报方面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唐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这些大事就包括军事行动在内。唐代史籍记载有大量的泄露禁中语、机密之事、密奏内容、科举考题等而被处罚的事例,这些官员重者处死,轻者贬官,最轻处罚则是罚俸。宋代规定军事机密文件与普通行政文件实行分署管理的办法,这样就缩小了知密的范围,减少了泄密的几率。同时还规定掌管重要机密的官员不准私自出访,不准私自接待客人,不准将机密文书带回家中等。有关边关局势的文件要秘密传递,不得公布,禁止复制。此外,宋代有关泄密的处罚力度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在防谍方面这一时期也制定了许多措施。其一,在边境地区尤其是山谷沟堑险要之处,均设有关卡,盘查往来人员,防止间谍混入。边境所设的贸易榷场,在局势紧张时,出于防谍的需要往往也予以关闭。其二,严格通行证制度,这一时期规定凡出入宫门、城门、关隘、渡口、桥梁等,都有等级不同的通行证,没有官府所发的文牒或通行证件,一律禁止通行。其三,在重要城市、场所以及边界线置有抓捕间谍的巡卒、候骑、逻者等类人员,凡可疑或缺少证件者,均予以抓捕。其四,为了挖出深藏的间谍,甚至用策反敌方谍者的办法,效果往往很好。为了防止己方谍报人员被敌方策反,唐代著名军事家李靖提出了“厚赏”与“严警”两个办法。其五,就是对伪造公文、投毒暗杀、敌方使者等的防范,之所以把使者纳入防谍的范围,除了此类人有可能是间谍外,还因为其具有合法的身份,以上那些防范办法都不适用,故需要专门防范。

 杜文玉(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