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三类要分清
你可能已经在工作中接触过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但不一定系统地了解它。这篇文章帮你说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从业者必须了解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产品进入市场后,公众能够通过简单地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3)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发表、展示的信息,以及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方式获得的信息;(4)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轻易获得的信息;(5)属于员工个人独有的、不可复制的个体经验、个体技能等。 虽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行业禁止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1)采取保密措施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2)采取保密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信息;(3)采取保密措施会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信息;(4)涉黄、赌、毒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器具、配方、营销渠道等违法信息。此外,已获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不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北京企密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长期的服务实践中发现,很多单位在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方面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比如有些人认为这个离自己很远,不关自己的事。但实际上,保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保密链条上的关键节点。
理解了这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
第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从业者必须了解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第2,产品进入市场后,公众能够通过简单地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
第3,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发表、展示的信息,以及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方式获得的信息;
第4,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轻易获得的信息;
第5,属于员工个人独有的、不可复制的个体经验、个体技能等。
说到底,保密工作既要有制度保障,也要有技术支撑,更要有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是整个保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具体来说,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从业者必须了解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第2,产品进入市场后,公众能够通过简单地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
第3,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发表、展示的信息,以及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方式获得的信息。
第4,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轻易获得的信息。
第5,属于员工个人独有的、不可复制的个体经验、个体技能等。
第1,采取保密措施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信息保护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信息在产生、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的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保护措施。忽视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前面的努力都可能白费。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第1条要求是什么?
答: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从业者必须了解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问: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第2条要求是什么?
答:产品进入市场后,公众能够通过简单地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
问: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第3条要求是什么?
答: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发表、展示的信息,以及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方式获得的信息;
问:北京企密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能提供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方面的服务吗?
答:北京企密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保密管理咨询和安全技术服务经验,可以为各类单位提供定制化的保密管理方案和技术支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