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秘密技术与境外合资合作:不能拿国家秘密当"嫁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资合作办企业是寻常事。但如果合作的"本钱"是国家秘密技术呢?这事就不能按普通的商业逻辑来处理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过严格审查和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之后,可以将民用国家秘密技术作为股本同境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开办共同经营企业。但这个过程需要满足多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立项前要做尽职调查。必须弄清楚对方的背景关系和资信情况。对方到底是谁?有没有其他复杂的背景关系?有没有合作诚意?经过调查研究确认对方确实没有不良背景、具有合资合作条件的,才能继续推进。

第二项要求:按程序报批。在立项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可以直接报上述机构。

第三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通过法律手续对作为股本的国家秘密技术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项要求:如果在境外合办企业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外,还必须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和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是双重把关。

第五项要求:对技术的保密状态进行处理。作为股本的技术,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解密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解密。如果解密条件不成熟、不能解密的,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应当写入合资合作协议,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整个过程的核心原则是:国家秘密技术的对外合作必须做到有控制、有条件、有审批、有法律保障。既不能因为怕泄密就不合作,也不能为了促成合作就放宽保密要求。

北京企密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议,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合作的企业,应聘请专业的法律和保密顾问,确保合作方案既合法合规,又充分保护了国家利益。

FAQ区

问:国外合作方不履行保密义务怎么办?

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中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泄密行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还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作等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还要强调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合资合作过程中的人员管理。合作项目启动后,中方技术人员的出国培训、外方技术人员来华工作、双方技术人员的联合研发等环节,都可能成为泄密的渠道。这就要求合资合作项目不仅要签好保密协议,更要做好全过程的保密监督管理。项目执行期间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风险及时整改。保密不是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而是要贯穿整个合作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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