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难是权利人面临的首要障碍。很多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技术被竞争对手使用了,员工把客户带走了,但到了法庭上却发现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这背后的原因不光是证据本身难收集,更深层的问题是很多企业不了解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导致日常管理中没有提前做好证据储备。

先说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基本举证框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要证明三个要件:第一,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第三,被告的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这在理论上看起来很清楚,但实践中每一个要件的证明都不容易,尤其是第一个要件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及第二个要件中被控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成立。

关于秘密性的举证,需要从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两个方面入手。不为公众所知悉,通俗地说就是这个信息是不是公开渠道能查到的。权利人需要证明涉案信息与公知信息存在差异,或者在整体组合上具有独特性。这通常需要引入技术鉴定或者专家意见。很多企业到了诉讼阶段才发现,自己认为的独有技术或者独特客户名单,在公开渠道可以检索到类似内容,导致秘密性要件无法成立。所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更为合适的在平时的定密环节就做好记录,比如技术方案的开发过程、非公知性评估报告等,这些都是将来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关于保密措施的举证,这是很多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法律要求权利人证明自己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个相应的标准并不高,但必须是能够证明的措施。比如,保密制度有没有正式下发、员工有没有签署保密协议、涉密区域有没有门禁、涉密文档有没有加密。如果企业只有口头上的保密要求,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和管控手段,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权利人未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从而否定商业秘密的成立。所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把保密措施落到实处,并且保留好执行记录。

关于侵权行为的举证,这是整个诉讼中最难的一环,也是法律对权利人最倾斜的一个环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法院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供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这个规则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身上。但要注意的是,这个转移是有前提的,权利人必须首先提供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证据。举几个例子,如果权利人的前员工去了竞争对手那里,而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推出了与权利人完全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其技术方案的合法来源证明。如果对方无法证明是独立研发或者合法获取,法院就可以推定侵权成立。

在实际操作中,要想用好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日常的证据管理非常关键。建议从三个方面做好储备。第一是研发过程记录,包括立项文件、研发日志、实验记录、测试报告等,这些资料可以证明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独立开发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将来比对侵权技术的原始样本。第二是接触记录,就是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工作需要接触了哪些商业秘密,这些记录在怀疑某个特定员工泄密时至关重要。第三是保密措施的执行记录,包括保密协议的签署情况、保密培训的签到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的留存情况、涉密文件借阅登记表等,这些是对外证明保密措施有效性的关键证据。

还有一个实务要点是侵权证据的保全。一旦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建议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取证过程。对于网络公开渠道的侵权证据,比如竞争对手网站上发布了涉嫌侵权的内容,要立即进行网页公证。对于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复制涉案资料等。证据保全申请一定要及时,不要等到准备起诉了才去做,给对方的转移和销毁留出时间。

最后想说的一点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不是仅有的维权途径。对于证据还不够充分或者损失金额不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先通过行政投诉的方式解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程序相对灵活,而且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有效防止证据灭失和损失扩大。行政认定的结论也可以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