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个做软件开发的程序员找我咨询,说他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后,收到了一封律师函,要求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去同行业的任何公司工作,连去互联网大厂做完全不同的项目都不行。而上一家公司在他离职后,一分钱竞业限制补偿金都没给过。他问这到底合不合理。这个问题其实触及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一个很关键的边界问题。
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这两个概念,很多人容易搞混,以为是一回事。实际上它们虽然有交叉,但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我先跟大家说清楚两者的基本区别。
商业秘密保护是法律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保护,只要有人不正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了你的商业秘密,你就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个保护是法律本身就有的,不需要企业和员工额外约定。而竞业限制是一种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企业和员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限制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限制不是法律强制的,而是双方自愿约定的。
那么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概括一下: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前置性手段。企业通过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把员工隔离在竞争企业之外,从而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但竞业限制的作用范围要比商业秘密保护宽得多,它限制的是员工的择业自由,而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
正因为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法律对它做了严格的限制。我再说几条硬性规定,大家对照着看看自己的协议是否合法。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企业的普通文员、前台、保洁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竞业限制的期限也有限制,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从离职之日起算。超过两年的部分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还有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如果企业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很多企业只签协议不给钱,想空手套白狼,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反过来,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个违约金的标准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但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员工可以请求法院酌减。
实务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侵权可以同时主张。如果员工离职后不仅去了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还带走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技术图纸、客户名单,那企业既可以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另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两个诉请是并列的,不是二选一。
有几个常见问题我回答一下。
问: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公司没给补偿金,协议还有效吗? 答: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因为签的时候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公司三个月不支付补偿金,你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协议。在解除之前,你仍然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问:单位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我能拒绝吗? 答: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而言,拒绝签署可能会影响录用。但对于一般员工,如果你的岗位确实不接触商业秘密,你可以主张不适用竞业限制。
问: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写整个行业吗? 答:范围不能漫无边际。法院会审查竞业限制的地域、行业范围是否合理。如果写得过于宽泛,比如限制去所有科技公司,法院可能会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在哪里,说到底就是一个平衡的问题。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员工要保护自己的就业自由,法律要做的事情就是在这个天平上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对企业来说,与其签一堆有可能无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如花精力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那才是治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