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做化工配方的朋友找到我,说他公司花了三年研发出来的产品配方,被一个刚离职的技术总监带到了竞争对手那里,对方三个月就推出了同样的产品。他问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商业秘密侵权?其实像他这样的困惑,我在实务中碰到过很多次。很多人觉得自己的技术信息被偷了,可以有效打赢官司,可真到了法庭上,却发现认定侵权不是那么简单的事。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上讲究的是三个要件同时成立。我先把这三个要件说清楚,大家对照着看自己的情况。
第一个要件是权利人要有合法的商业秘密存在。这可不是说你觉得是秘密就算数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通常说的秘密性,这个信息不能是公开渠道能查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是说这信息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还有一点特别容易被忽视,就是权利人得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什么叫合理的保密措施?跟员工签了保密协议、文件上加注了密级标识、涉密区域有门禁和监控、涉密电脑有访问权限控制,这些都属于。我经常跟企业说一句话:你想让法院保护你的秘密,你得先自己像个保护秘密的样子。
第二个要件是侵权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呢?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这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面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还有一点很重要,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面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权。这个规定堵住了间接侵权的漏洞。
第三个要件是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这不是要求百分之百一模一样,而是看核心内容是不是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双方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进行比对,看是不是实质性相同。
说完了三个要件,我再补充一个实务中容易踩坑的点:举证责任的问题。以前权利人得证明对方使用了你的商业秘密,这个太难了。后来法律做了调整,如果权利人能证明对方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而对方使用的信息又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同时对方又无法证明其信息的合法来源,那法院就可以推定侵权成立。这个举证责任的转移,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有没有什么常见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我整理了几个大家问得比较多的。
问:公司内部没签保密协议,还能主张商业秘密吗? 答:保密协议不是核心手段。法律要求的是"合理的保密措施",除了签协议,还有门禁、权限控制、密级标识等综合措施都可以证明。但如果什么都没做,法院很难支持。
问: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答:算,但前提是你的客户名单不是随便从黄页上抄来的。只有经过长期积累、包含客户交易习惯、需求偏好、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的客户名单,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问:员工自己记住的技术方案带走了算不算侵权?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员工仅凭记忆带走了技术方案,而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可能不认定侵权。所以公司的保密措施要落在纸面上、落实到管理上。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企业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事前做好保密体系的建设,比事后打官司要划算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