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 第42问:可以解密长期的某保密事项吗

问题:保密事项可以在保密期限内提前解密吗?

答:在实际的保密管理工作当中,有不少从事定密和保密管理工作的同志会碰到这样一个让他们感到困惑的问题,向他们进行咨询和请教。打一个具体的比方来说,他们手上有一件在若干年前按照当时的情况和判断依法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当时的定密责任人在做出这个定密决策的时候审慎地给它确定了一个长达三十年的保密期限。然而形势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往往是出乎人们的预料的,这个事项才在保密柜里锁了不到十年的光景,它所涉及到的核心技术就已经在国际上被同行的研究成果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全部公开披露了出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变成了没有任何秘密可言的公开信息和已知技术。那么面对这样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客观情势的根本变化,这个保密期限还有二十多年才到期的秘密事项,可不可以由当初定密的单位自己采取行动,在保密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时候提前把它给解密掉呢?对于这个非常实际的问题,保密法给出的回答是非常清楚和完全肯定的,那就是法律不仅完全允许这种作法而且在操作上是明确提供了提前解密这个制度通道的。

保密法在相关的条款当中对于提前解密的适用条件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原定密机关和单位如果经过自己的审慎评估后合理地认为该事项已经不再具备继续作为国家秘密来维持保护的客观必要性了,就可以由自己作出决定来提前解除它的密级,依法宣告提前予以解密。这条法律规定从原则上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飞速变化而提前释放不再需要保密的信息提前打开了法律的大门。但是在这里必须要格外强调的是,原则上的允许绝对不等同于在操作层面可以为所欲为或者随心所欲地任意处置。提前解密的决定绝对不能是由某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某个领导在办公室里面拍脑袋或者凭一时的冲动就随随便便作出的,而是必须经过和当初给这件秘密正式定密的时候所经历的那套程序同样的严格甚至是鉴于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而需要更加严谨和审慎的评估以及一步不少的审批程序的。

在正式下决心启动提前解密的这道程序之前,定密责任人必须要会同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从以下几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对支持提前解密的各项理由和潜在的风险进行一番极其严肃认真的和全面完整的评估论证工作。第一是要百分之百地确认该项秘密已经不再具备原先构成国家秘密的法定要件的这个客观事实是否已经是确凿无疑的和不可逆转的。第二是要非常审慎地去评估提前解密这一个单独的动作是否会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第三是要充分周全地顾及到和使用该项秘密相关联的其他合作单位对继续维持这项秘密的管理是否还有着延续性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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