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的对象”
即保密管理活动所针对的人、物、事项、活动和场所。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涉密人员、领导干部;涉密载体和涉密设施、设备、产品;涉密会议、涉密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其周边环境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指职权范围内的涉密机关、单位和人员。在全部保密工作对象中,人是最主要的对象。做好保密工作, 最根本的是管好机关工作人员,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
2023-05-19
“保密工作主体和客体”
保密工作主体,是指保密工作职责、义务的承担者,是保密工作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是保密工作的主体。 保密工作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的对象。从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讲,保密工作主体和客体具有双重性,主体又是客体,客体也是主体。例如,就保守、保护国家秘密而言,产生、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是保密工作的主体。但相对各级保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而言,各个涉密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则又是保密工作的客体。
2023-05-19
“保密工作的内容”
可以从以下方面划分: 从工作目的划分。保密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国家秘密被泄露、被窃取。即制定保密法律制度、实施保密管理措施、采取保密技术防护,形成保护国家秘密的综合防护体系,防止国家秘密从内部泄露和被外部窃取。二是打击惩治窃密泄密行为。即对发生的窃密泄密案件、事件按规定程序组织查处,采取补救措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针对泄密窃密问题发生的原因,查找漏洞,消除隐患,改进工作,防止类似泄密窃密问题再次发生。 从国家秘密运行过程划分。即保密工作的内容是指围绕国家秘密制作产生、传递、使用、存储、保存、销毁整个过程所展开的一切保护行为和所采取的全部保护性措施。具体包括确定国家秘密、
2023-05-19
“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密工作,是指一切有保密需求的主体,为保守、保护涉及自身安全和利益的涉密信息、涉密事项及其载体,所付出的全部劳动。包括采取相应的措施、方法、手段,制定相关的制度以及进行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投入,等等。狭义的保密工作,是专指保守、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是一种国家职权行为的体现。这里所讲的“保密工作”,是指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保密行为和活动,是以保守政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根本目标,所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履行职责的活动。
2023-05-19
“保密”
“保密”顾名思义,就是保守秘密,是人或社会组织对与之相关的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反映信息的事项、承载信息的物质实体实施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保密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人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安全意识。
2023-05-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2023-05-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05-18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2023-05-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2023-05-18对外劳务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由于该活动类型多样、人员构成多元、所处环境复杂,因此应该高度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 审批条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必须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023-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