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法律定义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企业不能仅凭“内部文件”“保密协议”就当然认定某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二、第一项: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被主张保护的信息在侵权发生时,如果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公开资料中的常识、行业惯例以及能够通过正常公开渠道容易取得的信息,一般不能仅因企业内部整理过就当然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但对公知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如果符合秘密性要求,也可能受到保护。
三、第二项: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价值可以表现为现实收益,也可以表现为潜在收益。研发参数、工艺路线、客户信息、经营计划、招投标资料等,只要因不公开而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竞争价值,就可能满足价值性要求。企业应保留研发投入、市场应用、成本优势、客户交易、许可使用等能够证明价值的材料。
四、第三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法院会结合信息和载体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及其与信息的对应程度等因素判断企业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常见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制度和培训、访问权限控制、分类标识、隔离、加密、限制复制下载、离职清退等。措施不要求绝对防泄密,但应与保护对象和风险相匹配。
五、企业最容易忽视的证据
诉讼中,企业不仅要说明“这是什么秘密”,还应尽量明确具体信息边界,例如具体配方、算法、技术参数、客户数据组合或者经营方案。建议建立商业秘密台账,记录形成时间、责任部门、载体、访问人员、授权依据、保护措施和变更记录。
结语
商业秘密认定不是“盖章即成立”,也不是“签协议即成立”。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从信息识别、价值证明、权限控制到证据留存的一套可验证体系。
对应来源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