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加大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准确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侵权风险。

首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旧法中商业秘密的范围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新法明确将“等商业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论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还是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算法模型、用户数据、商业模式、招投标信息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大大拓宽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需求。

法律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类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新增的“电子侵入”这种不正当手段,专门针对当前频发的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企业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打击这类网络窃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类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无论是否使用或者披露,都构成侵权。第三类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类行为主要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合作伙伴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泄密行为。第四类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条款将间接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纳入了规制范围,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另外,新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企业的员工、前员工、合作伙伴甚至是普通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这解决了以往员工泄密难以追究责任的问题。

在举证责任方面,新法作出了有利于权利人的调整。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涉嫌侵权人一方,涉嫌侵权人需要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这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解决了以往商业秘密维权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处罚力度方面,新法大幅度提高了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民事赔偿方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惩罚性赔偿,这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条款,完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和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留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一旦遇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不要使用来路不明的可能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信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些完善条款,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构建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企业要充分学习和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将其运用到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