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市场环境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商界普遍采用情报搜集和分析,以追求商业竞争优势。在1996年,美国发生了1100起工商情报被盗事件,涉及到1300家公司,潜在的商业价值高达3000亿美元。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近年来以每年15%的速度持续增长,因此,保护商业情报和建立反竞争情报体系已成为重要议题。
自古以来,我国政治和军事领域一直广泛运用反竞争情报方法,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孙子兵法》中提出了一系列方法,包括利用自然条件如气象、夜幕和地形,以及各种伪装手段,以达到自我隐藏的目的。孙子还强调了迷惑敌方和创造错误判断的条件,例如投放虚假情报。
现代学者对反竞争情报提出了各种定义,其中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竞争情报学院院长强纳森·卡尔夫的定义具有代表性。他将反竞争情报定义为任何对组织有价值的东西的保护,包括物质、人员、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安全,技术监督防范措施,行政保护和法人调查等。
反竞争情报工作旨在保护组织的情报资源,抵御竞争对手的情报活动。这包括不仅针对竞争对手,还要防备第三方机构;不仅针对合理合法的竞争情报行为,还要有效地防范恶意的、有目的的非法情报搜集和问谍行为。通过掩蔽和迷惑等手段,反竞争情报工作旨在保护企业的关键信息免受竞争对手的窃取。
信息安全的概念随着信息活动的不断扩展而扩展,包括对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全面保护。信息安全的功能要求包括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持。信息安全和反竞争情报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因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是反竞争情报的核心目标之一。
总之,反竞争情报、信息安全和企业安全是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信息安全是企业安全的一部分,而反竞争情报工作可以看作是信息安全体系的子功能之一。通过建设反竞争情报体系,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关键信息免受竞争对手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