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怎样解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种方式

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秘密不是永远保密的,到了该解的时候要解,否则既不经济也不合理。保密法对解密有明确的规定。

两种解密方式

根据保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解密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自行解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这种形式不需要履行解密手续,到期自动解除。比如一份标注"机密★5年"的文件,五年期满后自动不再是国家秘密。

第二种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每年应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一次审查。这是法定要求,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审查解密的流程是:定密责任人负责审查,提出解密建议,报批后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在涉密载体上做出解密标志——一般是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盖上"解密"印戳。

什么情况下应当审查解密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查有如下情况的应当及时解密:该事项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修订并明确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从全局考虑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关于第三种情况可以举个例子:某项科研成果此前因为涉及国防用途被定为秘密,但后来这项技术在有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原方案已经落后,公开它反而能展示国家科技成就。这时候从全局看公开更有利,就应该解密。

解密操作中的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虽然保密期限已满,但其秘密属性并未完全丧失,需要延长保密期限。为了防止因自行解密而造成泄密,机关单位应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对该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保密。

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使用和保存单位可以认为该事项已经自行解密。这一点很重要——它不是"必须等通知来了才算解密",期限到了自动就解了。

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关系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很多事项的办理形成过程需要保密,但最终结果可以公开。

这里"正式公布"是指通过官方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告示或新闻发布会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发布,并且履行了法定的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批程序。公布时应删除原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应以泄密论处。

常见问题

问:解密后就可以随便传播了吗?
答:解密后不再受保密法的限制,但可能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比如著作权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解密不等于"可以随便用"。

问:企业商业秘密有"自行解密"机制吗?
答:可以设计类似的机制。例如,产品公开发售后,涉及该产品的技术方案自动不再是商业秘密;招标结果公布后,投标报价自动解除保密。这些机制应该在企业的保密制度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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