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往往是内部员工。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和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不可避免的,员工离职后将商业秘密带到竞争对手那里也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劳动合同法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劳动法层面的法律工具,主要包括保密协议的签订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本文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中与保密义务相关的核心条款。
一、保密义务的法律来源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一条款为保密协议的签订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保密义务既可以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两种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密义务的来源有两个层次。首要是法定的保密义务,法律直接规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保密义务,即使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第二是约定的保密义务,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保密权利和义务。
二、保密协议的核心条款
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核心条款。保密内容的范围条款,明确列举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类型,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期限条款,明确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通常分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个阶段。保密义务条款,明确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内容,包括不得泄露、不得私自使用、不得擅自复制和带离等。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注意,保密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应当明确具体。过于宽泛的保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保密期限应当合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依据保密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构成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框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和重要经营信息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无限扩大到所有员工。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
四、违约金与赔偿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果约定的金额合理,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会予以调低。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支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在诉讼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因此在实务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更为可行。
五、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并行使用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工具,可以并行使用。保密协议是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在保密协议之外,进一步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到竞争对手处工作。两种工具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不同,企业应当针对不同岗位的涉密等级,选择适用一种或两种工具。
对于涉密等级较高的岗位,建议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实现双重保护。对于涉密等级较低的岗位,可以通过保密协议来约束劳动者,一般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还有效吗?
答: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有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员工仍然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秘密的保密义务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为终身义务,离职后继续有效,不受协议约定的限制。
问:企业不为员工提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可以不受约束吗?
答:是的。企业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者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的法定对价,企业不支付补偿,竞业限制约定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问:新员工在前单位的保密义务是否会因入职新单位而终止?
答:不会。员工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与原单位的保密协议产生的独立义务,不会因为工作变动而终止。新单位如果明知员工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仍然要求员工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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