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早已不是一国之内的事。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都会遇到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做个中美之间的对比,看看两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到底有哪些异同。

先从法律框架说起。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和民法典。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核心,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民事赔偿。刑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了刑事追责的路径。这套体系在近几年的立法和修法中不断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零一九年的修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进步非常明显。

美国的情况不太一样。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以联邦层面的经济间谍法为基础,这部法律是一九九六年通过的,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二零一六年通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更是提供了统一的联邦民事诉讼路径。此外,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法,大多数州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所以美国的保护体系是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并行。

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上,两国大体一致。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美国的定义也差不多,要求信息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不过在具体的细节上有些差异,美国更强调信息的独立经济价值,而中国更强调信息的秘密性。

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两国都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但美国的经济间谍法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专门针对为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者外国代理人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这是因为美国认为经济间谍活动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中国刑法虽然没有单独设立经济间谍罪名,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践中,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赔偿制度方面,两国都有惩罚性赔偿。中国规定的是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得利的一倍到五倍,要求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没有明确的上限倍数,但要求恶意或者放任的侵权行为,而且惩罚性赔偿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两倍,这是二零一六年商业秘密保护法做出的调整。

举证责任上,两国近年来都在向权利人倾斜。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权利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侵权人一方。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法给了法院在证据保全方面的更大权限,可以在诉前就采取扣押措施,防止证据被销毁。

程序方面有个很大的不同。美国有一个独特的发现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要求对方披露大量证据。这个程序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特别重要,因为很多关键证据掌握在侵权人手里。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美国那么广泛的发现程序,但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不足。

刑事程序上,美国的经济间谍法规定了较高十年有期徒刑和五百万美元罚金,对单位可以罚到一千万美元以上。中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较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对单位可以并处罚金。从刑罚力度来看,美国的总体处罚更为严厉。

总结一下,中美两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各有特色。中国在近几年的修法中进展很快,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转移都是重大突破。美国由于经济间谍法的影响力,在刑事保护和企业防范意识方面经验更为丰富。对于中美两地都有业务的企业来说,很好的做法是参照两套法律中保护力度更高的标准来建立自己的保密制度,这样才能在两边都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