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混为一谈,觉得反正都是管着员工不乱说乱动。其实这两样东西在劳动法里差别挺大的,搞不清楚的话,要么让企业吃亏,要么让员工受委屈。今天就掰开揉碎了跟大家讲讲。
先说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承担的保守秘密的法律责任。这种义务来源于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简单理解,只要你在公司干,你就有义务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管你签没签保密协议,这个义务本身是存在的。保密协议只是把它写得更加明确而已。
保密义务有几个特点。第一,它不需要公司额外付钱。也就是说,公司给你发了工资,这里面已经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不需要单独给保密费。第二,保密义务没有期限限制。你可能离职三年五年了,只要那信息还是商业秘密,你就有义务继续保密。第三,保密义务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各种保密信息,比如内部管理制度、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战略规划等等。
再来说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可不一样,它要求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公司跟老东家抢生意。这个限制是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里面的。
竞业限制有几个明确的限制条件。第一,适用对象有限。不是所有员工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法律写得清楚,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行政人员、一线操作工人,一般来说不在这个范围内。第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从离职那天算起,最长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对员工没有约束力。第三,公司必须付经济补偿。这是很多人忽略但特别重要的一点,竞业限制期间,公司必须每个月给员工发补偿金,标准一般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不给钱,员工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
说到这里就能看出区别了。保密义务是免费的,没有期限的,覆盖所有员工的。竞业限制是付费的,最长两年的,只针对部分员工的。保密义务管的是"嘴",不让你说出来;竞业限制管的是"腿",不让你去对手那里干。
实践中经常出问题的场景是什么呢?有些公司把所有员工都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结果离职的时候又不给补偿金,员工一告一个准。还有些公司混淆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以为签了保密协议员工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干,这个理解是有偏差的。保密协议限制的是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但不直接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另外还有一个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就是离职的时候公司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但补偿金的标准谈不拢。法律给了一个底线的参考标准,但实践中不同地区有自己的具体规定,比如深圳规定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上海在司法实践中也鼓励较高的补偿标准。
对于企业来说,建议的做法是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分开处理。保密协议可以和入职手续一起签,覆盖所有员工。竞业限制则要精挑细选,只给真正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人员签,而且一定要把补偿金的标准写清楚。对于员工来说,签竞业限制协议之前要问清楚补偿金怎么算,而且离职的时候要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说,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各有各的作用和适用条件。把这两样东西理清楚了,企业在用人的时候就能少踩坑,员工离职的时候心里也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