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长江云新闻

公司聘请技术顾问本为获得专业支持,怎料该顾问私下盗取公司商业秘密,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披露、使用,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宣判,被告人吕某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公司商业机密

该案的被害单位(权利人)是武汉一家尖端科技公司。自2014年起,被告人吕某某受雇为该公司技术顾问,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在2018年至2020年受雇期间,他推测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企业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便在外省家中多次异地登录他人邮箱,下载其中资料,上传存储至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并利用在公司本部工作期间,解密、拍照、打印相关商业秘密资料。2020年4月,该公司发现邮箱被非法侵入后,当即报警并采取补救措施,花费268余万元更换公司邮箱系统

该案例在全省尚属首例

公安机关受案后,起初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江岸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知识产权检察部主任何海伟认为,吕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资料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是引导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继续侦查。

2021年4月22日,案件移送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同以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有几个特点,也是它的难点。”主办检察官杨屹东介绍,“由于案涉技术系全球尖端科技,专业性极强,给审查工作带来不小挑战。被告人吕某某获取商业秘密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披露、使用,这种情况当时在全国仅有少数类似判例,在全省尚属首例,被告人是否构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都成为办案的重难点。

为填补“专业鸿沟”对办案的影响,该院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的2名技术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卷审查并签署保密协议,最终确认了该案中吕某某非法获取的5份密点文件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明显同一性。

被告尚未披露商业机密 案件如何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吕某某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针对被告人尚未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权利人损失和被告人犯罪金额又该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的,权利人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比照传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合理许可使用费一般有三种认定方式——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该院知岸检行办案团队成员、承办检察官周婧介绍,综合案情及技术特点,检方与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最终适用成本法,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保守评估出权利人被盗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86万余元。此外,本案中权利人为重新恢复邮箱系统安全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补救费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也应当计入权利人损失,检察官遂据此认定二者之和即为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金额。

2022年4月22日,该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武汉市检察院提供技术支持,补充作出了关于被盗取文件与原文件哈希值比对的电子数据鉴定。

“每个文件都有自己的哈希值,类似独一无二的‘DNA’,但凡文件有改动,哪怕是一个空格变化,哈希值都将随之改变。”武汉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干警陈默告诉记者,涉案盗取的5份密点文件与权利人原始密点文件的哈希值均相同,进一步证明了“同一性”问题。

2023年5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因不服判决结果,吕某某提起上诉。同年9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件是湖北省首例“不正当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也是湖北省首次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补救费用”方式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的刑事案件。办案中,江岸区检察院在全省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实现“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的双重保护模式,为取得良好的庭审指控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

长江云新闻记者 张益恒 李丹琼 通讯员 李雪 郝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