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即“权利”的对称,通常指自然人及法人应尽的某种责任。义务是法律范畴用语。法律意义上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同时,义务又指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规定能从事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要求。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如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孝敬父母等。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团体章程都会规定其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保密义务,是指公民及一切社会组织机构,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尽的责任。在我国,保密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根据《保密法》第三条的规定,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义务主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保密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这类主体必须履行保守、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另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主体,其履行义务的方式是: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有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必须尽一切努力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人们对保密法律义务的忠实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深入持久地开展保密普法宣传和保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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