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保密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向供应链延伸的关键法律工具。一份设计得当的保密协议,可以在不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就有效约束供应商的保密行为。一份设计有缺陷的协议,则可能在纠纷发生时才发现核心条款不具备可执行性。本文从保密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和谈判要点两个维度,系统阐述供应商保密协议模板的制定方法。
一、秘密信息的定义条款
秘密信息的定义是保密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定义范围过宽,协议中定义的秘密信息涵盖了一切信息,但法院在裁判时可能认为这种定义过于宽泛而无法执行。定义范围过窄,供应商可能利用定义漏洞主张某些信息不属于秘密信息范围。推荐的做法是采用实质性定义与清单式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实质性定义规定秘密信息的一般特征,包括信息的非公开性、持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清单式列举则明确列出本次合作中涉及的具体秘密信息类别,包括技术方案和数据、客户信息和供应商名单、价格体系和成本分析、合同条款和商业计划、业务流程和管理方法等。清单式列举应当在协议签订时以附件形式固化,并在合作过程中定期更新。
二、保密义务的期限条款
保密义务的期限条款需要平衡两个目标。第一是确认保密义务的存续时间。保密义务不应当仅限于协议有效期内,而应当延伸至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对于持续具有商业价值的核心技术秘密,保密期限建议设定为长期有效直至该信息进入公有领域。第二是定义保密义务的到期后果。协议到期后供应商需要处理的保密义务包括按照企业的指定方式销毁或归还全部秘密信息、书面确认已完成信息销毁、不得保留任何副本包括备份和缓存等。保密期限条款应当与合作协议的期限条款独立设置,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协议的到期而自动终止。
三、信息使用的限制条款
信息使用的限制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供应商对秘密信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供应商获取的秘密信息仅限于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作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供应商自身的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供应商不得对秘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解构或破解。供应商不得将秘密信息用于对客户产生不利影响的商业行为。供应商只能让协议中列明的指定人员接触秘密信息,指定人员的范围和人数应当最小化。供应商应当在内部建立秘密信息的访问控制制度,只有履行本职工作中必须接触该信息的人员才有访问权限。供应商接触到秘密信息的员工应当签署供应商内部的保密承诺书,承诺在供应商企业内部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的设定
违约责任的设定既要具有足够威慑力,又要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具有可执行性。违约金金额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泄露秘密信息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过高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而调整。除了违约金之外,保密协议还应当约定企业享有向法院申请禁令的权利,要求供应商立即停止使用或披露秘密信息。对于供应商的故意泄露行为,协议应当约定供应商同时承担企业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谈判中的不可让步条款
在与供应商谈判保密协议时,企业应当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秘密信息的定义方式不能让步,不能接受供应商将秘密信息定义局限于以书面形式标注秘密字样的信息。口头信息在合作场合下被复制到纸面比较困难,不标注秘密字样是工作中的常见疏忽。保密期限不能让步,供应商可能要求在协议终止后保密期限缩短至六个月或一年以降低其内部控制成本,但核心技术的保密期限不应妥协。审计权条款不能让步,企业应当享有在合理通知后对供应商进行保密合规审计的权利。审计权可以让企业在不依赖供应商主动报告的情况下核实供应商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FAQ
问:供应商保密协议是否可以替代企业与供应商员工个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答:不能替代。供应商保密协议约束的是供应商法人主体,供应商员工个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企业无法通过供应商保密协议直接向供应商员工个人主张违约责任。建议在供应商保密协议中明确要求供应商与其接触秘密信息的员工签署内部保密协议,并将员工违反内部保密协议的行为视为供应商对保密协议的违反。
问:供应商从公开渠道获取了与我方秘密信息相似的信息,是否会触发保密协议?
答:不会。保密协议的保护对象是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其在没有接触我方秘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从公开渠道获取了信息,则该信息对于该供应商而言已经不构成秘密,不受保密协议保护。这就是在信息定义条款中强调非公开性的原因。
问:供应商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需要同样受到保密协议约束?
答:应当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是否延伸至供应商的关联公司。如果能够要求供应商的关联公司共同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将关联公司明确列为协议的约束对象,最有利于企业秘密的保护。如果无法做到,至少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供应商不得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转包给未签署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供应商保密协议是企业将秘密信息交给第三方控制时最基础的法律防护工具。与其在信息泄露后再追索赔偿,不如在协议签订阶段就把每一份秘密信息可能失控的风险点用条款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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